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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訪客 - 教務處 | 2012-05-24 | 點閱數: 496

主旨:為符應十二年國教精神,教育局依規定實施常態編班,並推動教學正常化,以維學生學習權益,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1 年 5 月 16 日臺國(四)字第 1010088225 號函辦理。
二、本市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5 條規定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本準則第 10 條至第 12 條規定,各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溝通,本局已規劃評鑑制度,評鑑所屬國中小常態編班之成效,以及列入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並請列入督學至校視導重點,以確保學生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三、本市為落實常態編班政策,本( 101 )學年度國中、小新生及小三、小五集中電腦 S 型編班作業,本局嚴禁各公、私立國中、小假藉常態之名而行能力編班之實。
四、本市依「加強輔導國民中小學教學正常化實施要點」規定,續貫徹常態編班政策,藉由宣導教學正常化之理念,適性揚才,以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