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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2009-04-08 | 點閱數: 505
1.所有申請案件請於事發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2.備申請書、在學證明;全戶口影本及申請項目證明文件

以下三項者得提出申請
一、學生發生意外事故或傷病:
1 、重傷者(診斷證明住院需滿 7 天以上,住院申請 1 年以 1 次為限。)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2 、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發新台幣壹萬元整。
3 、學生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健保局民眾通知單,並非殘障手冊),核發新台幣貳萬元整。

二、學生或幼稚園兒童:不需檢附財產所得清單
遭受父母虐待、遺棄、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暨委託親屬收容者(社福機構證明),核發新台幣貳萬元。

三、學生或幼稚園兒童因其父母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者:
1 、符合離異。或失蹤(警察協尋滿半年)。入獄服刑、遭裁員、資遣(離異書、失業勞工證明),核給新台幣壹萬元。
2 、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台幣貳萬元,(健保局民眾通知單,並非殘障手冊)。經學校或幼稚園實地訪視結果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加發新台幣壹萬元。
3 、一方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未滿七日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核給新台幣五千元整。
4 、一方因風、水、震、火災害診斷證明住院逾七日者(非車禍及一般傷病),核給新台幣壹萬元整。
5 、一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核給新台幣貳萬元整。
6 、父母雙方死亡者(死亡證明書明),核發新台幣陸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