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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2008-12-24 | 點閱數: 449
自行研究報告內容應包括:
(一)研究主旨及背景說明:研究動機,或與現行業務之關聯性。
(二)相關研究、文獻之檢討。
(三)研究方法:如研究內容、範圍、對象、限制及過程。
(四)研究發現。
(五)結論與建議:提出具體可行之改進建議,分立即可行性之建議及中、長期性建議。

各機關學校人員提出之研究報告,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具計畫項目提報本府行政管理處。報告書應製作封面(格式如附件一)及封底,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打印,備齊書面一式十五份及 WORD 格式電子檔一份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函送本府,由本府辦理評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