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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育儒 - 學生事務處 | 2008-01-29 | 點閱數: 647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 97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申請資格及繳交證件如下:
(一)基本證件:申請者均需繳交。
1 、學歷證明:(依審定辦法第 4 條規定)
( 1 )國內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請繳交教育部核准立案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 2 )應屆畢業生者:請繳交學生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於本會公告審定結果次日起二個月內,檢送畢業證書正本補辦查驗。未依限期補辦查驗者,撤銷其審定結果。)
( 3 )外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者:請繳交經駐外館處認證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畢業證明書,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2 、年齡證明:請繳交身分證影本,正面及反面各乙份。
(二)專業證件:詳如報名簡章
洽詢電話:若有任何問題,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5 時)電洽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詢問(電話: 02-87711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