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4 年 12 月 23 日臺教國署體字第 1140134527 號函辦理。
二、為加強防制電子煙危害,本局前於 114 年 6 月 2 日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40775539 號函(諒達),請各校落實校園菸害防制措施,倘查獲學生攜帶或使用電子煙,應進行通報作業及處置(一般校安事件/暴力與偏差行為事件);如電子煙疑含有毒品成分,請確依「各級學校特定人員尿液篩檢及輔導作業要點」及「教育單位發現疑有毒品、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移請警察機關查處流程」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另本局前於 114 年 11 月 13 日以南市教安(二)字第 1141542497 號函(諒達)提供「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子煙處遇流程」,請學校持續落實校園菸害防制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