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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富萱 - 人事 | 2025-04-09 | 點閱數: 83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轉知大陸委員會函以,有關落實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稱兩岸條例)兩岸單一戶籍相關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並依說明事項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4 年 4 月 7 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3966 號函轉大陸委員會(以下簡稱陸委會) 114 年 4 月 2 日陸法字第 1140400302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依兩岸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臺灣人民在中國大陸設籍或領用護照,即喪失臺灣人民身分,渠等身分已屬中國大陸人民(兩岸條例第 2 條),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員(兩岸條例第 21 條),亦不得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為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成員或擔任其任何職務(兩岸條例第 72 條)。各機關(構)學校如使中國大陸人士在臺從事未經許可或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僱用、留用渠等在臺工作,以致違反兩岸條例規定,恐涉及兩岸條例第 83 條、第 87 條相關規定,並須承擔法律責任,請各機關轉知所屬知悉,並應避免觸法。

三、前開陸委會函請各機關盤點,以政府預算支應人事費用之各類進用人員及進用法律依據,建立常態化、制度化之查核措施一節,說明如下:

(一)盤點範圍:本次盤點範圍係除原已經陸委會列入 114 年 3 月 25 日陸法字第 1140400262 號函(諒達)附之「本次專案清查軍公教、法人、事業機構核心人員一覽表」者外,其他政府、公股法人事業機構、行政法人進用之各類人員(例如:測量助理、清潔隊員、國營事業董事、監事職務等,均由各人員進用權責機關進行盤點;另約用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部分,由人事總處統一盤點,各機關無須重複填列),且不含各級學校依教育法規進用之人員及替代役。

(二)盤點項目:請依各類人員是否納入後續常態化、制度化查核範圍之盤點結果,於「清查範圍建議表」逐一填列「人員」、「盤點結果」、「查核時點」、「不接受查核之效果」、「人員進用之法令或契約」、「應配合檢討或修正之相關法令或契約」、「預計完成檢討或修正所需作業時間」、「備註」(按:經盤點建議不納入查核範圍者,請務必於備註欄敘明原因)等欄位。

(三)報送期程:請各一級機關彙整所屬機關、學校以政府預算支應人事費用之各類進用人員是否納入後續常態化查核情形,於本(114)年 4 月 10 日前至本府人事處表報專區 iShare 網站填報調查表;另行政法人(如臺南市美術館)部分,請監督機關(按:本府文化局)協助彙整填報,並將核章版掃描檔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