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市 112 年 6 月 17 日召開 6 月份交通事故工作圈會議提案決議事項辦理。
二、有關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規定,汽車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加強宣導下列交通安全注意事項,以落實交通安全守則認知:
(一)行走間穿著鮮豔衣物、提高晚間用路時的能見度。
(二)遠離大型車且勿與之併行,以防止內輪差及視線死角之交通意外。
(三)開關車門時需注意後方有無來車、不在馬路上嬉戲或飆車。
(四)認識並遵守交通規則及標誌。
(五)騎自行車請配戴自行車安全帽,行進間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不可附載坐人。
(六)騎乘機車安全請正確配戴安全帽、勿無照騎車。
(七)行人行走行穿線、不任意穿越車道、闖紅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