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擅用行政資源或職銜名器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1 年 4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10539252 號書函轉 111 年 4 月 20 日本市議會第 3 屆第 7 次定期會質詢事項辦理。
二、據反應,邇來有市府所屬機關約僱人員穿著市政顧問或市府秘書之背心參加公祭等行程,造成民眾誤解,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略以,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損名譽之行為。準此,轉知同仁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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