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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新任家長會長當選

公告 王富萱 - 人事 | 2025-12-11 | 點閱數: 23

主旨:請加強宣導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赴陸相關規定,於赴陸前應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14 年 12 月 5 日內授移字第 1140933810 號函辦理,並檢附前開原函影本及相關附件各 1 份。

二、內政部為配合大陸委員會推動之「強化公務員赴陸港澳管理機制」精進措施,刻正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等相關法令修正事宜,明定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公務員未經審查許可者,經內政部移民署於國境線上發現後,不予許可其赴陸;惟當事人出境時已退(離)職者,經具結後,同意其赴陸(如有相關證明請提供佐證),後續由內政部移民署函請當事人之原服務機關查核確認。

三、依許可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各機關(構)應就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赴陸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者,除通知內政部移民署外,並應通知當事人,人員異動時,亦同;考量 115 年元旦及農曆春節連假將至,請各機關(構)加強宣導前述赴陸須申請規可許定,並就下列人員(對象)及違規態樣再予提醒並加強宣導,以避免因未申請赴陸許可,致無法出境:

1、初任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

2、所任職務之職務列等或職務等級跨列簡任(或相當簡任)第 11 職等以上及警監 3 階以上之公務員。

(二)違規態樣:

1、疏未申請赴陸。

2、於中國大陸轉機(船),未經申請許可。

3、未申請赴陸許可,而由第三地赴陸。

4、經許可後,未申請變更行程,即提前赴陸。

5、其他(請參照違規赴陸裁罰案件原因分析)。

四、為利如期向主管機關(內政部)申請赴陸許可,本府及所屬機關簡任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及警監三階以上警察人員申請赴陸,應依「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人員因公出國案件及赴大陸地區(含非因公)申請案件須報府核定(轉)期程表」規定,於預定赴陸當日之 2 星期前報府核轉,以避免延遲通報影響當事人權益。